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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再次提高,同时新增2项救助制度

12月2日,黑龙江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对该省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情况作介绍。近日,黑龙江省再次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实现了十三连增。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165.8万城乡困难群众。

11月25日,黑龙江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会议决定,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556元/人月提高到57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900元/人年提高到4017元/人年;将全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5420元/人年提高到16828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0800元/人年提高到11780元/人年;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8424元/人年提高到9134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5892元/人年提高到6394元/人年。

新的保障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此,该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实现了十三连增。提标后,该省城市低保标准占2018年该省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2.7%,农村低保标准占2018年该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2%,高于该省扶贫标准237元。

今年以来,经过省民政厅积极协调争取,在原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 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9项救助制度基础上,黑龙江省又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和殡葬救助制度,至此, 该省构建形成了“11+1+N”社会救助体系(11为各项救助制度,1为社会力量参与,N代表各类困难群体),进一步编密织牢了民生兜底保障网。

新增的两项制度由全省统筹制定出台政策,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是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抢救费用垫付和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依据省财政厅等9家单位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2019年修订)》,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困难家庭一次性救助对象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而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标准的受害人。一次性救助标准为1.4万元–5万元。救助金额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高低确定,伤残等级越高救助标准越高,一级伤残或受害人死亡的可以一次性救助5万元。

殡葬救助是民政部门对死亡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给予四项基本丧葬费用减免。两项制度的建立发挥了“雪中送炭”的作用,从更广的角度为困 难群众解决了“燃眉之急”。

编辑:吴贤亮socialworkweek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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