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民社救〔2017〕10号
各州、市民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有关规定,经与省财政厅等单位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505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全省农村最低生活平均保障标准提高到3175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2017年,全省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提高到455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提高到54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 各州(市)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要负责指导其将标准提高到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加大提标幅度。
(二)加强汇报,按时完成。各地要加强同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专题汇报,于6月底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提标工作。各州(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2017年5月12日
编辑:周会socialworkweekly.cn